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10-16

关键词: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政纪律,防范财务风险,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基础管理

1.规范会计机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单位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2.明确会计机构职责。单位会计机构应依据《会计法》履行会计职责,负责设置会计账簿,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负责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全面、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和单位财务报告报送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财务活动分析;负责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实施内部会计监督。

3.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规模和管理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具体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4.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切实提高财务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部门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过程留痕、责任可查。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6.严格预算编制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严禁多征、免征、缓征,严禁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落实全口径预算管理,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单位应当严格人员编制政策,严禁超编制安排人员经费,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党委、政府和单位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部门法定职责科学设置支出项目,进一步推进项目的归并和整合,不得设置与本部门法定职责无关的项目,同时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标准和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将各项支出具体到每一个项目。

7.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努力缩小预决算差异。单位应当根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严格按照用款计划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部门预算执行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列支和报销。

8.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将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9.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制度。严格执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关于公务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及因公出国(境)等规定,严格会议费、培训费、公车购置费等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

10.严格规范账户管理。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及年检业务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规范公款存放管理,属于招标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竞争性存放。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不得以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本单位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11.严格政府采购管理。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

12.强化单位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资产管理账簿,新购置资产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入账,严禁账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资产处置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财务处置。处置收入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13.严格非税收入征缴。对国家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应征尽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严禁违规设立“小金库”,严禁各种名目和形式的拉赞助行为。严格落实监控责任,严禁财政收入虚收空转行为。

14.严格票据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工作台账。严禁票据使用单位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不得开具与本单位支付业务无关的票据,严禁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财政资金。

三、严肃追责问责

15.严肃追责问责。单位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措施,健全责任传导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财政部门是单位财务管理的财政监督主体,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财务监管,随时抽查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计机关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主体,要加大审计力度,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单位整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