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中心、台):
现将《潍坊市地震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地震局
2017年9月6日
潍坊市地震局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潍坊市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潍坊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通知》、《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局通过法定程序,以购买、租赁、委托等合同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我局各科室、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廉洁原则,并注重落实国家的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等政策。
第四条 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实施地点,可分为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项目和我局内部自行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办公室领导任组长,局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府采购专管员为成员,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每个项目都要成立采购小组、验收小组。每项采购业务由业务、技术、财务等部门抽专人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负责办理采购事宜;合同履行完毕,成立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小组人员不得加入验收小组。
组织人事科负责对我局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 局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组织协调政府采购各项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需求报告、政府采购建议书的汇总、审核和上报等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支出、对账等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各科室、中心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与计划;参与论证和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参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项目验收。
第九条 局办公室为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和部门预算相关项目编制牵头部门,负责对各科室、中心提出的采购需求按规定进行审核;负责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条 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局办公室选派1至2两名骨干人员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担任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对外联络和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手续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办理相关业务。政府采购专管员应带头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潍坊市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及专管员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自觉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和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范围、分类和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凡列入年度《潍坊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实行政府采购,《潍坊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事前报市政府并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后实施,工程项目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工程招标的规定执行。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原则上应通过公告方式公开征集供应商。采购小组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报市财政局备案。
以上项目需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并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自行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不需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属自行采购范畴,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小额自行采购、合同续签及其他按规定需要自行采购的项目,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规程》实施采购。
批量集中采购。采购5台以上(含)台式计算机、台式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复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空调,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直接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
小额自行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同一个二级品目下,采购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下(含)的货物、2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和5万元以下(含)的服务,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组织采购。
合同续签。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在上年度已经政府采购前提下,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按相关规定续签合同。
其他。采购对象不具竞争性且收费标准相对统一明确的项目、有地理位置等条件要求的房屋购置及房屋、场馆场地租赁项目、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项目、费用开支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且由特定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项目,且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采取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合同方式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以上涉及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市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五条 编报程序。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各科室、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的提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建议,既要遵循《预算法》关于“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究绩效”的原则,又要把握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要求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采购标准。经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部门预算相关项目编制牵头部门按照《潍坊市政府采购目录》、《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审核确认,局办公室汇总编制我局政府采购预算,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随部门预算一同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下达。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局办公室将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及时通知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项目需求单位。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采购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按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批复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政府采购。列入本年度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毕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下列步骤: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或自行采购,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签发通知书,签订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履约和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各科室、中心和个人不得向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它商品、服务。不得影响和干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私下接触或进行协商洽谈,不得在采购文件中指定特定品牌、特定生产厂家(商家)等含有倾向性的内容,不得强制或串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编制采购计划。各项目需求单位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在预算批复一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拟采购的项目做出较为详细的方案和说明,提出相关技术指标。
第二十一条 编制需求报告。项目需求单位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对拟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明确采购需求功能,确定拟采购货物的详细参数、服务的内容要求、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等,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报告。公开采购的项目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编制需求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采购项目备案。局办公室通过《潍坊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向市财政局提报采购预算指标和采购申请(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品目编码、预算金额、采购内容说明及技术要求、采购方式、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内容说明及技术要求可以建议书的形式上传附件。
参与我局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由我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考察、遴选等选拔方式进行确定。项目承办人员不得自行委托。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小组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室在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中的审核备案意见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四条 需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项目,按《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及要求,会同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一起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供应商信息采集,采购文件答疑及澄清,组建评审委员会、投标、开标、评审,定标、发布中标结果及保证金退还。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评标(审),不得发表带有任何倾向性意见或歧视性语言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不得在采购活动中泄露评审秘密和供应商商业秘密。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 自行采购的项目,由我局采购小组按《潍坊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采购,也可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一般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应按照采购需求报告编写采购文件,并对不少于3家合格供应商分别进行询价或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较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询价或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符合《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条件的自行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和采购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公告。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须在30日内签订完毕,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后,应在2个工作日交局办公室通过《潍坊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合同管理发布到系统中进行公告,公告的合同自动生成市财政局的备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验收。采购小组要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内容的前提下,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不得超过该项目采购预算。
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成立验收小组或由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并签字。验收报告单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二十八条 支付采购资金。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将发票、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审核后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由项目需求单位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局办公室依据合同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政府采购工作监督
第三十一条 我局各科室、中心按照本办法实施采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上级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科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各科室、中心和干部职工对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业务监督部门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调查核实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潍坊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