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后,面对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调查、运用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要求标准相一致等新要求,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依托审查调查协作区平台,紧抓案件审查调查“事前、事中、事后”三环节,建立案件全流程审核把关制度,以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压实办案主体责任,提升工作效率,保障案件质量。
紧抓关键环节 建立事前“两报告”制度
花都区纪委监委抓住立案、处分两个关键环节,明确该区所有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协作区成员单位在正式立案前必须向相关联系纪检监察室(下称“联系室”)报告,由联系室提前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把关,并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案件查办部门形成审查调查结论后,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征求处理意见前,由案件审理室对案件定性和处理档次进行把关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答复。
设置审核关口 建立事中“三审核”制度
花都区纪委监委设置案件审核三道关口: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移送审理前,由负责人对全案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自办案件自查情况登记表》并送联系室,把好自查关;案件联系室应对办案文书和证据材料认真审核,填写《案件预审情况登记表》,把好预审关;审理室在正式受理前,对案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填写《审理受理前初审情况登记表》,把好初审关。如需承办单位补充证据、完善手续和材料的,联系室应进行相应指导,必要时予以协助。案件承办部门认为不需要补充调查或无法补充证据材料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关注跟踪反馈 建立事后问责制度
案件自查或审核走过场,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影响案件质量;无正当理由不补充证据或完善案件手续、材料的;立案前或对外征求处理意见前不按要求报告;在审核案件过程中发现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不如实报告或无故不及时向承办单位(部门)反馈;在案件质量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案件等……花都区纪委监委针对案件审核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在系统内部通报批评。(花都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