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庆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安庆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9日
安庆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发〔2016〕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财政重大事项包括:
(一)市财政局代拟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以及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财政局经办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市财政局制作需报请市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三)提请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的财政涉法事项;
(四)以市财政局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协议;
(五)市财政局制发或市财政局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八)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决策或者制发文件(文书)。
第四条 税政法规科负责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决策或者报请局领导审签之前,承办科室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以纸质文稿形式送税政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需要审查的事项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等。
(四)其他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税政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财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限依据《安庆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执行。局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七条 税政法规科主要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
第八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局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九条 因合法性审查需要,税政法规科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十条 税政法规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并制作书面审查意见表,反馈承办科室单位。
第十一条 税政法规科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与税政法规科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税政法规科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审查资料档案。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税政法规科经审查发现,重大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争议,并且与承办科室单位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承办科室单位将各方面意见及理由报告局领导。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税政法规科出具的审查意见,供局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落实税政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责任,因税政法规科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财政重大事项决策违法,以及造成其他法律后果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落实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的直接责任和相关科室单位的配合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查或不积极配合提供审查材料,以及不采纳税政法规科审查意见,导致财政重大事项决策违法,造成其他法律后果和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取得应有的效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按《安庆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重大事项提交讨论决策或拟制发文件(法律文书),承办科室单位应按照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将文稿及有关书面材料送税政法规科。需要局内多个科室单位会签的,最后送税政法规科。有法定期限的,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税政法规科。
第四条 税政法规科应对拟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相关事项进行收文登记,对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承办科室单位补齐。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权限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
第六条 权限审查包括: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上位法规定;
是否符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如:越权对上级部门设定工作要求,未经市政府同意、设定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指示性要求;
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 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程序审查包括:
是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其中,涉及经济社会影响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是否采取公开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论证,对可能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关预案;
是否对法律法规要求听证,以及较多利益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进行听证,以及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告知;
是否超出法定期限;
是否需要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第八条 内容审查包括:
是否与其他现行规定、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是否超越上位法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范围;
是否对涉及管理相对人或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问题,采纳吸收各方合理、多数统一的意见;
是否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法律文书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交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法律顾问审核后应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税政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安庆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表》《安庆市财政局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意见表》《安庆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合法性审查意见表》,明确提出审查意见,反馈承办科室单位。
第十二条 税政法规科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局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认真研究吸收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向局领导报告各方意见及理由。
第十四条 税政法规科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保管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庆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2.安庆市财政局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3.安庆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
附件1. | ||
安庆市财政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 ||
2016年第 号 | ||
承办科室(单位): 税政法规科收文日期: | ||
具 体 审 查 内 容 | ||
权 | 1.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上位法的规定 | 依据的上位法是: |
2.是否符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
| |
3.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 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
| |
4.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 |
| |
程 | 5.是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其中,涉及经济社会影响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是否采取公开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论证,对可能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关预案 |
|
6.是否对法律法规要求听证,以及较多利益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进行听证,以及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告知 |
| |
7.是否需要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 | 由于涉及 | |
8.是否超出法定期限 | 到期办理日: | |
9.规范性文件是否主动公开 |
| |
10.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是否在公布之日起30日后 |
| |
1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
| |
内 | 12.是否与其他现行规定、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 |
|
13.是否超越上位法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范围 |
| |
14.是否对涉及管理相对人或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问题,合理采纳吸收各方多数统一意见 |
| |
15.是否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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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律顾问意见: | ||
审查意见: | ||
税政法规科经办人: | ||
税政法规科负责人: |
附件2. | ||||||
安庆市财政局法律文书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 ||||||
2016年第 号 | ||||||
承办科室(单位): 税政法规科收文日期: | ||||||
具 体 审 查 内 容 | ||||||
事实 | 当事人、时间、地点、详细经过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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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 | 证据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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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准确 | 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与法律条文一一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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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 |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财政行政执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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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2人以上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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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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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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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律顾问意见: | ||||||
审查意见: | ||||||
税政法规科经办人: | ||||||
税政法规科负责人: | ||||||
附件3. | ||||||
安庆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 ||||||
2016年第 号 | ||||||
承办科室(单位): 税政法规科收文日期: | ||||||
具 体 审 查 内 容 | ||||||
公开 | 是否属于财政局制作或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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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财政局制作或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对能够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是否予以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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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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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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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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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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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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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是否说明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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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适用是否准确无误 | 依据的上位法是: | |||||
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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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 是否超出法定期限 | 到期办理日: | ||||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是否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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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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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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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法律顾问意见: | ||||||
审查意见: | ||||||
税政法规科经办人: | ||||||
税政法规科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