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审计局
2016年10月27日
淄博市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我市内部审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条例》《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5〕16号)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包括本级各部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市及各区县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机构与各业务科室应建立健全指导监督机制,切实履行对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工作的综合和业务指导监督职责。
第四条 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相关措施,并推动落实;
(二)指导和监督审计监督对象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市审计局履行对县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协会业务工作开展。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方式主要有:结合日常审计的监督评价、专门监督检查和专项指导交流等三种方式。
结合日常审计的监督评价是指各业务科室开展日常审计项目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或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评价内容。
专门监督检查是指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规范、质量控制、工作成效等方面,实施专门的督导检查。
专项指导交流是指审计机关针对内部审计实务需要,通过设立内部审计指导员对接服务、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参加统一组织项目等方式,指导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与价值。
第六条 监督评价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了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是否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直接分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情况。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单位,检查是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否配备足够职业胜任能力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三)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是否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包括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监督的全覆盖;是否按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职责是否履行到位,能否在促进完善组织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保障科学决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是否重视审计整改与审计建议落实。
第七条 健全完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实行审计计划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有关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对纳入审计计划管理的审计项目进行督导。
(二)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对本级和所属单位财政财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绩效、专项资金以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审计,形成定期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事前、事中与事后审计相结合,财务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建立社会审计诚信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的目标、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并对审计过程及质量进行跟踪和评价,确保审计效果。内部审计机构要将本单位利用社会审计的有关情况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据自身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情况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报告的核查情况建立资料库,对参与审计服务的社会审计机构建立诚信档案,与内部审计机构共享,为单位选聘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参考。
(四)健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每半年向审计机关报送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每年12月初提交内部审计综合报告。审计机关要定期进行调查和监督,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评价档案,并据此确定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程度与方式。对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工作水平较高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求,组织开展同步审计,聘请内部审计人员进入审计组承担审计任务或参与专项审计事务;对各单位通过内部审计作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的审计结果,同级审计机关核实后可直接利用。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审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
(一)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未按要求明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审计机关应责令单位限期改正;
(二)内部审计未发挥应有作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未发现、未揭示或未要求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建议单位调整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人;
(三)检查发现内部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纪、违法事项不披露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内部审计人员责任。
第十条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县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检查考核,并列入对下级审计机关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机构和各业务科室应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成果共享。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内部审计师协会要按照法律、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要求开展活动,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民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积极开展内部审计人员职业教育,广泛开展先进经验总结与交流,服务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与内部审计工作价值的提升。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印发淄博市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