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隆: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交易所 时间:2018-03-28

关键词:内部控制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审计部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2017 年,公司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3.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变更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落地,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会成员:

  王玉洁:

  丁 欢:

  范小鹏: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