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交易所 时间:2018-03-26

关键词:内部控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都”或“公司”)2017 年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概要

  (一)工作情况

  1、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内部监督、研究与开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财务报告、对外担保、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及行业风险、兼并收购带来的财务风险、商誉减值风险等。

  2、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经评价,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也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和自我评估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未来的工作中,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的执行,强化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规范的发展。”

  三、核查结论意见

  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通过获取资料、现场检查、访谈沟通等核查,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新国都在公司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中信证券自从 2017 年 10 月开始承担新国都持续督导职责以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栋

  金 田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