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税总发〔2017〕92号 )

来源:怒江州国税办公室 时间:2018-03-22

关键词:内部控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5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促进落实,切实提升内部控制工作水平,实现内部控制工作目标,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管理,是指针对内部控制开展的风险日常管理、自我评估、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内部控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三)问题导向,持续改进;

(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提升内部控制管理质量。

  

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审定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措施;

(二)审定内部控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研究审定风险目录、考核评价结果及结果运用方案;

(四)研究部署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重要工作;

(五)研究部署内部控制其他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任主任,内部控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部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岗人员为成员。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定内部控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初审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目录、考核评价结果及结果运用方案;

(三)指导、协调、督促内部控制日常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承办领导小组会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督察内审职能的部门)是内部控制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应用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开展任务推送、风险目录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研究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组织内部控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办理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属部门(单位)是内部控制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二)开展风险识别、风险定级、风险应对,编制和完善风险目录,并向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报备;

(三)落实内部控制内生化工作,开展风险防控;

(四)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并提出应对和改进措施;

(五)应用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开展风险发布、需求响应、建议落实等;

(六)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的内部控制工作;

(七)办理内部控制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风险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日常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定级、风险应对、风险报备、风险目录编制等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主责部门可以采取内部排查、外部推送等方式,及时、全面地识别职责范围内的风险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主责部门应当确定风险点的风险等级,一般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风险定级应当根据风险事项或风险环节的重要程度、发生概率、危害程度、行政裁量权大小等因素,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主责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定级情况,综合运用制约控制和监督控制等方法,及时制定、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主责部门应当对风险事项、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进行汇总和梳理,形成风险目录,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主责部门应当向本级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管理部门进行风险报备。报备内容主要包括:

(一)风险事项收集识别情况,特别是风险点增加、修改和删除的情况及原因;

(二)风险定级的标准、方式和结果,特别是风险定级调整情况及原因;

(三)风险事项的控制措施和建议,特别是控制措施的增加、修改和删除的情况及原因;

(四)风险目录。

风险报备每年开展1次。如发现新的高风险点,应当及时报备。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内部控制主责部门的风险目录,统一编制本级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风险目录。

风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1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章 自我评估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自我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风险识别、定级和应对情况;

(三)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的运行和应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工作的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自我评估采取评分方式,对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预先设置评价要点和分值,对照评价要点和分值进行自我评分。

税务机关自我评估由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每年开展1次。

第二十条 自我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结果、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应对措施及改进建议,以及内部控制的经验做法、工作成效等。

税务机关自我评估报告应当按要求向上级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报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税务机关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建立、组织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控制组织领导情况;

(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风险识别、定级和应对情况;

(四)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的运行和应用情况;

(五)内部控制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情况;

(六)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情况;

(七)内部控制内生化落实情况;

(八)内部控制工作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由内部控制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可以采取案头审查、重点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针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形成检查报告,向被检查单位(部门)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应当针对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于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于每年年初由内部控制管理部门会同绩效管理部门编制相关绩效指标,统一纳入税务系统绩效指标体系,对本级税务机关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税务机关建立、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控制组织领导情况;

(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的运行和应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内生化落实情况;

(五)内部控制工作培训情况;

(六)内部控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七)内部控制工作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价开展时间、方式、异议处理以及结果运用等均按照税务总局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18年 1月 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