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近日,裁判文书网又公布一起河南大有能源的干部失职罪判决书,大有能源地销科科长刘洪涛因管理失职,致使员工将2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洪涛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刘洪涛已是因管理失职被判刑的第二位大有能源科级干部。此前,和讯网曾报道,大有能源电煤三科负责人周岩因工作失职,致使员工业务员张某将价值8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占为己有并挥霍。详见:《大有能源一员工挥霍890万公款 主管科长失职被判刑1年》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3月,刘洪涛、周岩均在大有能源煤炭销售中心地销科工作,刘洪涛任科长,周岩任书记兼任副科长,科员有张某等40余人,主要工作是和电厂联系销售煤炭。
2014年4月后,大有能源成立省内电煤炭销售中心,下分三个科,电煤三科负责省内所有电厂煤炭汽车运销业务,科长是周岩,张某为三科业务员。
据大有能源煤炭销售中心主任证实,2016年1月,其发现华润电厂与河南大有能源欠款数额有差异,随安排相关人员到华润电厂对账,发现从2012年到2015年,张某从华润首阳山、华润登封、洛阳华润热电三个电厂领取了29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没有交回大有能源,另外,其他业务员转交给张某汇票2760余万元汇票也未交回单位。
经统计,张某未交回大有能源的汇票金额共计5750万元。随后,大有能源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在证词中表示,“银行承兑汇票领出来时,被背书单位都是空白的没有填写,汇票取回后由业务员自己在电脑上登记电子台账,科室没有建立统一的承兑汇票登记台账。”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洪涛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所管理的地销科没有按规定建立《银行票据收取(退回)派出登记台帐》,对业务员个人建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电子台帐,没有认真细致的督导检查且没有按规定与用户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导致其直接管理的业务员张某将2100万元占为己有并挥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2月,义马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洪涛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3月1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周岩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