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来源:同花顺财经 时间:2018-03-28

关键词:内部控制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8】 48260002 号

目 录

1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

2、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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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8】 48260002 号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公司 ”)

管理层对 201 7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信立泰公

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同时对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我们

的责任是对信立泰公司上述认定中所述的截至 201 7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

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

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

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

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

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信立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

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信立泰公司 2017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谢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黎仕民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五 日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下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下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

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

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

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是母公司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5.81 %,营业收

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0.68%。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等;业

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重大投资、销售管理(应收账款)、工程建设、采购管理、

资产管理(存货及固定资产)、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和信息

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管理、存货、工程建设、重大投

资业务、营运资金。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各项制度、流程、指引等相关规

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

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

的财务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1%

但小于 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 、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3、企业审计委员会公司外部财务报告及对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监督失效;

4、公司层面控制环境失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一般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2、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为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3%,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资产总额的 0.3%但小于 0.5%,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大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其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

1 、缺乏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罚;

3、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4、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波及面广,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并展开调查;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7、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叶澄海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