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重罚再出招 券商内控疏失 将可罚钱

来源:工商时报 时间:2018-03-22

关键词:内控

因应公司法大翻修,金管会打算提高金融业罚锾,未来对证券商违规将增订罚锾。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周惠美昨(20)日指出,证交法已完成检视拟增订对券商内稽内控违规的行政罚锾,以后券商违规不再只有警告、纠正、限制业务等工具,也可罚钱。

周惠美指出,目前对券商罚锾规定主要有证交法第177-1条,当违反第74条、第84条时,可处相当于所取得有价证券价金额以下罚锾,但不得少于新台币12万元。也就是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由证券承销商兼营者于承销期间内,不得为自己取得所包销或代销的有价证券,若违规就至少开罚12万以上。

另外,证交法第178条第3款及第4款,券商对主管机关命令提出的财报检查不提出或予以拒绝、妨碍、规避,或者没有依规定制作、申报、公司、备置、保存帐簿、表册、财报等,可处24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的罚锾。

周惠美指出,现行规定下,只有对于主管机关命令提出的帐簿、文件等,届期不提出时,才会被罚锾,但内稽内控、业务面违规时并无罚锾。过去券商有被罚款的情况很少,只有105年7月康和证券有妨碍查核的情况被处以新台币120万元。

周惠美表示,现行证交法第66条规定,证券商违反法令,主管机关并得视情节轻重,採取警告、解除董监事或经理人职务、部分或全部停业、撤销许可等处分;第65条主管机关于调查证券商之业务、财务状况时,发现该证券商有不符合规定之事项,得随时以命令纠正之,都没有罚锾,未来会新增罚锾。

另外,证期局也将修正「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明订「资本额200亿元以上」的券商,需设立「独立」资安专责单位,且要设立资安长与至少两名资安人员,法规预计最快第二季上路,券商将有六个月时间调整。

周惠美表示,未来将对证券商、证金事业、投信事业、信评事业、期货业、经营全权委托业务的投顾事业等,採取资讯安全差异化管理。规定资本额200亿元以上需设立独立资安专责单位,与资安长及至少两名资安人员,目前资本额200亿以上的有三家券商,分别是元大、凯基和群益。